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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一)切实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并确保每年都有稳定的增长,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城市公用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可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客运交通的建设。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保养场、调度中心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以及国有公共交通企业的车辆更新、设施维护和科技创新等,均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要建立规范的公交财政补贴制度,通过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定期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建立健全城市公交行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规范的城市公交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调整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程序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且执行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
  各级要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要逐步放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市场,形成国有主体、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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