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及高新技术产业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32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十届第126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及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开发区的财政体制问题
从2007年起到2009年,经济开发区缴纳的地方共享税收比上年增长30%以内的部分,市财政与经济开发区实行“五五”分成;增长超过30%以上的部分,市财政分享部分全部返还经济开发区。
二、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有关问题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区划。按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园)的标准,由市科技局、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总体规划及起步区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园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不能分离,起步区、二期、三期规划要相互衔接。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管理体制。高新技术产业园暂定为经济开发区的“区中园”,与经济开发区实行“两个机构、两块牌子、相对独立、合署办公”,行政上归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业务指导上归口市科技局。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现行渠道由经济开发区负担。
(三)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财政管理及扶持政策。(1)从2007年至2009年,市财政拿出与经济开发区分享的50%收入部分支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园的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根据该园的工作特点及业务量的大小等情况核拨;专项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对该园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具体发展规划、项目支出预算等情况核拨。(2)市科技局从科技三项经费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3)高新技术产业园三年(2007年-2009年)形成的税收(市以下分享部分及地方小税)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园,用于该园的发展。
市财政、国土、科技等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激励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在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核算,不再独立设置专门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目标考核。市科技局要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2007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同时作为对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