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 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 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