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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职工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每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5%。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以会计年度计算,企业亏损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财产和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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