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办机构。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省农业厅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
(二)投保条件。符合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存栏达30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可以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蓝舌病、蓝耳病、猪瘟、败血症、痒病、猪肺炎、猪丹毒、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
3.保险费。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力协作、周密安排,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养殖业惠民政策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落到实处;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调动养殖户(场)的参保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将本地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国家或省规定的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测算国家和省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向省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力争使我市能繁母猪参保率达到100%。
(三)畜牧部门要加大对能繁母猪防疫力度,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能繁母猪防疫工作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把关;发挥行业管理和队伍优势,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提供能繁母猪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能繁母猪养殖户(场)投保、入保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能繁母猪伤残、疾病、营养状况、饲养管理等情况的风险评估工作;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所有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做好统一标识的登记和识读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验损工作,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