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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促进生猪生产,提高广大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河北保监局与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保监发〔2007〕6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07〕1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公司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有利于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能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的经营风险,调动广大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促进生猪的规模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逐渐从传统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提高养殖现代化水平。

  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财政、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要共同努力,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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