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潮府[1996]41号)作如下修改,请按修改后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必须经环保部门确认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定址、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定址、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删去。
附件:修改后的《
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潮府[1996]41号发布 根据2006年5月18日以潮府[2006]21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潮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产生污染等影响环境质量和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