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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缴纳后,凭所住医院的病历和医疗收费收据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以及诊疗病历、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救助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其申请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从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由市、县(区)财政按当年度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
  (二)省级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三)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四)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完善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在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协助制定基本医疗救助的用款计划,负责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监督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和节约救助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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