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修改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困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患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人身伤害的城乡低保对象实行重点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下称救助对象)为我市常住人口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户。
  第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基本医疗救助基金为其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救助金为其出资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三)救助对象患病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10%的标准给予救助。但每个救助对象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第五条 救助对象必须在县(区)卫生、民政、劳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诊疗,且其医疗费用必须属于县(区)卫生、民政、劳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目录范围,方能申请救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