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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配套专用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以及临时停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单位等收取其他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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