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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的调整、修订工作和标定地价的评测;按规定对土地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备案。

  (六)负责全市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代表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

  (七)统一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工作;负责土地收益、土地规费的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八)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依法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监督管理,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对地热、矿泉水资源进行管理;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行业政策,对全市的测绘行业进行管理;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或重大科技测绘项目;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我市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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