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4.2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制定
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区(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方案。
5.2 应急预案修订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