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综治部门:
2.2.4.1 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2.4.2 指导、协调医患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2.5 司法行政部门:
2.2.5.1 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当事人的申请做好重大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2.2.5.2 对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协调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2.2.6 民政部门:
严格按照《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7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各种慈善机构、团体:
应对医患纠纷中确有经济和家庭困难的患方或患方家属,提供人道主义救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中对患方实施人道主义救助的公益性基金的工作机制。
2.2.8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患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患纠纷事实,对医患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得擅自定性,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报道。
3 事件的应急处置
3.1 应急启动和报告
当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110),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
3.2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领导小组接报后,迅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处理医患纠纷,坚决打击“医闹”,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 善后处理
4.1 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