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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2.1.3 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2.2.1.4 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2.2.2 卫生行政部门:

  2.2.2.1 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患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2.2.2.2 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2.2.2.3 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2.2.2.4 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2.3 公安部门:

  2.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2.2.3.2 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3.3 对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对违法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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