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协调领导机构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信访、保险等部门、机构组成的处置协调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的领导。
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综治办、市政法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及各区分管领导。
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负责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2.2 各成员部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2.2.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要加强管理,建立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完善防范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机制。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文明行医,规范执业。要做到不超范围开展医疗项目,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刊发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不雇用“医托”,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患纠纷发生后,要严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2.2.1.1 重大医患纠纷(可能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及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并立即按行政程序书面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动态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2.2.1.2 医患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医患纠纷迅速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奖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有异议的,应协助配合患方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事故定性和责任大小;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