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7〕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负责对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2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事件和可能引发的其他不良影响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1.3 编制的主要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