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42号文件的精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商业用房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以下同),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维修金后的收益等,应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补交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
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经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用资产量化安置职工的,须履行过户的相关法律手续。
㈢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对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有关单位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的,每证只收50元;改制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其经费开支按照余府办字〔2004〕26号文件执行;对改制后的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㈣对于职工个人自愿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资产量化抵作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可以给予不高于职工经济补偿金20%的资产量化优惠,同时可以给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控股者购买企业净资产配送适当的“股权”,补偿金及其优惠作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相应的协议。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必须为其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㈤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要加大对债权的清收力度,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同时及时征求银行等主债权人的意见,妥善处理好相关债务。安置职工时,职工必须结清拖欠企业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则不予安置。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七、改制步骤
㈠宣传发动。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精神,宣传森工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