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缴足改制时实有人员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3、患病或因工伤残(含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工伤退休、病退手续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缴纳了10年养老保险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至10年缴纳了15年养老保险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缴纳了20年养老保险费的,其生活费均可纳入社会保障机构支付。
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和经工伤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照顾进入“协保”。
4、土地工的安置按《新余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03〕52号)办理。
5、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的规费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并代发。经本人自愿,其生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并办理终止抚恤待遇供养关系手续。
6、按照《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50号)的规定,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社会统筹实行起缴费,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日起缴费。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各种安置渠道安置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解除、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鉴定。劳动关系协议样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五、职工安置费用的筹措
企业改制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㈠企业净资产出售收益;
㈡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补偿企业的部分;
㈢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收益,在适当提取维修金后返还的收入;
㈣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的收入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包括2004年2月18日市中级法院拍卖城镇木竹供应站站前东路3026-4-1号宗地的出让金及涉税全额返还);
㈤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的破产财产收益;
㈥企业其它资产收入及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六、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