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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国有森工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协保”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审批,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保”人员再就业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支付协保人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㈢一次性经济补偿

  不符合退养条件和“协保”条件的职工,直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由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对于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资产短期内变现困难的企业,经本人同意,可以采取资产量化的方式。对符合“协保”条件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协保”待遇,要求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批准可按一次性经济补偿处置。凡是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纳入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职工必须自行到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和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审批,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

  ㈣特殊群体的安置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由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原有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由企业在改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改制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必须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按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相同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比例计算医疗保险费,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起一直计算到75周岁,并一次性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分两部分计算,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计算自退休年龄到75周岁的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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