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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国有森工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㈠产权出售,捆绑改制,一次性安置职工。对企业相关土地等资产采取通过进场公开出让竞价拍卖的方式,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产权,让国有资产退出。将有资产和没有资产企业捆绑改制,产权出让和资产变现收入存入安置职工专用账户,用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㈡股份制改造。对拥有林木、林地一时难以资产变现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职工或法人、自然人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将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㈢其它改制形式。除上述几种形式外,企业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还可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改制形式进行。

  四、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对象为市饲料蛋白总厂、市夏莲采育林场、市良山林业管理站、市城镇木竹供应站、市江口木竹供应站、市九龙山林业管理站、市林业汽车运输公司、市林业木材经理部、市林业物资公司、市林业机械厂、市装饰灯具厂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土地工、离退休人员。挂靠人员不属安置对象。

  职工安置时,企业应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付职工安置所需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参照市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做法,结合实际,职工主要采取以下安置途径。

  ㈠离岗退养

  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其生活费采取以离岗退养职工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的60%为计算标准,企业一次性付清内部退养职工到正常退休时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缴交到正常退休年龄,个人负担部分在生活费中一次性扣除,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离岗退养提前进入社会保障规定不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㈡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对男1961年6月30日,女1966年6月30日前出生,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至退休时止,并签订“协保”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凡签订“协保”协议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缴费基数的28%、9%、3%计缴,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障机构。由企业承担的1/3部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后的规费收入中提足,另由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市财政安排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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