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新余市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方案
(市地税局 2006年7月20日)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挖掘税源潜力,严防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我市饮食业、旅店业现有税负的状况,通过分析、调查和评估,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我市范围内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税负进行调整,全市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方案如下:
一、税负调整的具体幅度和标准
㈠在市区范围内的饮食业纳税人税负调整幅度
月核定营业额档次 税负调增幅度
10万元以上 30%-70%
3万元-10万元 30%-50%
1万元-3万元 30%-60%
1万元以下 35%-65%
以上核定各月营业额档次的纳税人,经调整后的月税收应税率不得低于85%。
㈡在县城及县城以下范围内的饮食业纳税人税负调整幅度
月核定营业额档次 税负调增幅度
10万元以上 20%-50%
1万元-10万元 20%-60%
1万元以下 30%-60%
以上核定各月营业额档次的纳税人,经调整后的月税收应税率不得低于85%。
㈢全市范围内的旅店业纳税人调增税负标准,按照其核定营业额原则上调增税负标准不得低于原税负30%的标准。
㈣全市范围内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其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而现核定税负标准低于起征点税负标准的纳税人,税负调整标准必须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调整到位,即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每月核定税负不得低于425元,县城及县城以下范围纳税人每月核定税负不得低于255元。
㈤全市范围内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的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均属此税负调整范围;对个体纳税人每月享受其减免税款667元,超过其减免税款667元以上的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享受下岗再就业从事饮食业、旅店业雇佣8人以上的纳税人,按接受下岗再就业人员每人每月享受其减免税款400元,超过其减免税款每人每月400元部分的,应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