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及《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第
二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为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维持有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有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