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项目:除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
除中央、省驻市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七、核准、备案的效力和责任
1、项目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3、对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4、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