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㈠切实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设立新余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在每年的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新余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后年度按一定比例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设,重点技术项目攻关,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培养,奖励技术创新有功单位和个人等。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
㈡落实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㈢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支持企业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被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2、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对筛选确认的全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年期的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或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已获得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予以资金补助。
3、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对荣获国家、省、市级新产品称号并有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每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25%比例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