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采用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信函催办和通报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协助同级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㈠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㈡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㈢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㈣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㈤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议案)答复函格式(略)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格式(略)
3、政协提案答复函格式(略)
4、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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