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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采用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信函催办和通报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协助同级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㈠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㈡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㈢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㈣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㈤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议案)答复函格式(略)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格式(略)

  3、政协提案答复函格式(略)

  4、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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