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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协调会议议决的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呈报结果的,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和事项,一般按照“谁主办、谁督办”的原则实施督促检查。所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分工

  ㈠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督促检查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落实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协助领导同志制定督查方案,下发督查通知单;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和组织督查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整理、汇总反馈承办落实情况和督查督办情况;综合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㈢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承办和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一个事项涉及到几个单位的,确定一个牵头主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办。

  三、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㈠政务督查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交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的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立项。

  2、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交办单位应登记、分类、编号,载明事项来源、内容摘要、主办和协办单位、交办日期、反馈时限等。

  3、交办。向承办单位发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具体格式见附件1)。

  4、催办。根据督查通知的要求,应适时催办。催办采取通过电话、发函、请进来汇报、实地检查督促、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的,即刻下发《督查催办单》(具体格式见附件2)。因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需重新办理,下发《重新办理督查事项通知单》(具体格式见附件3)。

  5、反馈。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地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反馈。反馈报告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6、办结。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或一事一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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