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等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业务收入由财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医疗急救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疗紧急救援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通信部门应保障医疗紧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急救车辆执行医疗急救任务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在紧急医疗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当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部门应当维护好事发现场秩序,确保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及各急救站(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的;

  ㈡不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㈢不按规定做好医疗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㈣不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㈤擅自动用医疗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车的;

  ㈥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㈦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㈧违反规定出车出诊,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医疗紧急救援工作人员,扰乱医疗紧急救援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