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㈠统一调度指挥全市医疗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的途中监护;
㈡受理“120”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
㈢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㈣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㈤组织开展急救业务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九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根据急救需要,分别在城北、城东、城南设立若干个医疗急救点,主要承担所辖片区出车出诊与院前急救任务。医疗急救站(点)可设在现有市区医疗机构之内,也可另行设置。
第十条 市区六家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新钢中心医院、新余第二医院、新余第四医院)分别设立一级急救站,负责收治各急救点转运来的患者。
第十一条 分宜县三家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花鼓山煤矿职工医院、新钢中心医院良矿分院分别设立二级急救站,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分别负责分宜县区域内和所辖厂区内的出车出诊、院前急救及患者收治工作。
第三章 医疗急救实施
第十二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对病人在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院、转科的病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保证及时出诊。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接收病员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在院前急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四章 医疗急救管理
第十七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和各急救站(点)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急救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