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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㈠统一调度指挥全市医疗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的途中监护;

  ㈡受理“120”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

  ㈢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㈣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㈤组织开展急救业务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九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根据急救需要,分别在城北、城东、城南设立若干个医疗急救点,主要承担所辖片区出车出诊与院前急救任务。医疗急救站(点)可设在现有市区医疗机构之内,也可另行设置。

  第十条 市区六家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新钢中心医院、新余第二医院、新余第四医院)分别设立一级急救站,负责收治各急救点转运来的患者。

  第十一条 分宜县三家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花鼓山煤矿职工医院、新钢中心医院良矿分院分别设立二级急救站,受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分别负责分宜县区域内和所辖厂区内的出车出诊、院前急救及患者收治工作。

第三章 医疗急救实施

  第十二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对病人在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院、转科的病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保证及时出诊。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接收病员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在院前急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四章 医疗急救管理

  第十七条 市紧急救援中心和各急救站(点)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急救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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