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现有医疗急救资源,规范医疗紧急救援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紧急救援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 市卫生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紧急救援管理工作。

  财政、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紧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新余市紧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紧急救援中心)为本市唯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专门机构,“120”是本市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电话号码。已经设立的各种急救呼叫电话号码,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正式启动后予以取消。

  第五条 医疗紧急救援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就近救治、专科优先、病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医疗紧急救援实行属地管理,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按各自职责分开运行。

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点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医疗急救网络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急救点组成。依托市紧急救援中心“120”调度指挥平台,通过各急救站(点)实施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形成“统一指挥、合理分流、就近派车、快速反应、有效救治”的急救网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