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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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