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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7修订)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五)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条 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在组织录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列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教材、师资和课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十三条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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