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