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2007〕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对《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办〔2004〕38号)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也可既建统筹基金,又设个人帐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2%、6%和8%任选一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4.2%的,不设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在职人员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缴费率6%的,设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45岁以下的为个人缴费基数1%,45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为个人缴费基数1.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为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缴费率8%的,设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45岁以下的为个人缴费基数3%,45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为个人缴费基数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为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三、原按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要求改变缴费比例设立个人帐户的,从改按6%或8%缴费的当月开始享受个人帐户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以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率6%的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待遇。
四、原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时间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按本通知规定自愿选择42%、6%和8%其中一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