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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点。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前20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核发,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东、南、西、北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一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6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应当将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持中标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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