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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础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建设和谐广东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提请同级政府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核心内容,重视研究有关工资分配的政策,深入指导检查,及时反馈情况,形成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加强指导,从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工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不断提高协商质量。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协商覆盖面。

  各级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发动企业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企业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评选,提高企业及其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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