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是企业管理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当将生产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情况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厂务公开栏、企业报刊、网络等形式向职工公布,保障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三)发动职工民主参与。
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职工关注、参与、监督工资集体协商,是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关键;职工的满意度和受益度是衡量工资集体协商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依法发动和支持职工采取多种形式民主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活动。
(四)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协商实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在今后几年内要组织劳动行政、工会、企业劳资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岗位培训,学习《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会协商的高素质的省、市、县(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承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协商指导、代理谈判、代拟文本等工作。
(五)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
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区和行业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内容、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九、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将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分解,纳入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要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
职工应将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打好基础。职工违反工资集体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有权对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提出质询,督促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