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七)公示监督。
工资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应在5日内通过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在履行过程中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大力推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把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大力推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中规模较小而集中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性工会或行业(区域)范围内企业工会组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企业(雇主)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或企业选举产生的同业商会负责人或委员担任。
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基本一致。行业(区域)性工资合同订立后,应当提交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由行业(区域)协商代表组织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即生效。依法订立的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八、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要求
(一)成立专门机构。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形式,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引导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成立由财务、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企业财务状况、人工成本情况、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配备专门的工会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建立厂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