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代表。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发出要约。
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任何一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明确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对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回应要约,并积极做好协商准备。
在不违反《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要约书作出答复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征求意见。
要约方在得到对方答复后,应及时向职工通报要约反馈情况。协商双方应就协商内容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形式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四)平等协商。
协商双方召开会议,就初步方案开展平等协商。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介入,协调处理,促使双方恢复协商,达成一致。
(五)签订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审查备案。
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说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