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要求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今后三年的工作目标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民主监督三大机制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总的目标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照市场导向,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要求,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未组建工会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