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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粤劳社发〔2007〕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在我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针对目前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工资调整专项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为全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理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自2001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全省已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使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这项制度,对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当前贯彻《劳动合同法》、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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