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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煤安监事〔2007〕14号)


各产煤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现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地方国有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乡镇煤矿(公司)、私营个体等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中专(工程类)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二、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对省属地方国有煤矿(公司)发生一起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至2人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在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并考核合格后,退还《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予以吊销;对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事故的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四、对乡镇煤矿(公司)、私营个体等煤矿(公司)发生3人(含3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至2人事故的煤矿企业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直接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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