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工作动态

  1、劳动保障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吸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依法举行听证会;

  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七)其他

  1、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2、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情况;

  3、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南京劳动保障网(http://www.njlss.gov.cn)及相关政府网站,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