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业务处(科)室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办公室审核或政策法规部门法核,由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汇总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依法向社会公开,适时调整更新。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方面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2、部门职能、处(科)室分工;
3、下属机构职能分工。
(二)政策法规方面
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方面
1、本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非许可审批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确认事项;
7、行政登记事项;
8、行政给付事项;
9、劳动仲裁事项。
(五)便民服务方面
1、本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信访机构的业务流程、地址、咨询服务电话、网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
2、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地址、电话、服务范围、举报投诉方式;
3、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4、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5、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诊疗服务等项目信息;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7、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标准、规范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