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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便捷,办事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综合工资、电话咨询、信息管理等处(科)室协助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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