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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的,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办法计算的支付额,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农民工养老金办法计发农民工养老金。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办法,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或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八、其他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得重复参保缴费。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中,按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用于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时支付农民工养老金。
  (三)《试行办法》第十七条“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是指:用人单位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
  (四)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其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从其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办法及待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重庆市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七)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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