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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前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死亡的,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执行。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发放《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向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提供查询服务。
  五、农民工养老金给付
  (一)《试行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意见支付养老金。
  1.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二)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一)款规定条件的,经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证》,从批准之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三)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一)款第1、2项,且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一)款第3项规定条件的,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农民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五)农民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农民工养老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
  (一)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含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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