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五)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
(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二、参保登记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及其相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业务窗口(以下简称公共业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