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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3、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要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能源计量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7]27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工作的管理制度,制定能源计量的管理目标,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的管理体系,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能源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帐,并于每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及节能技改项目表。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经委。
  4、开展对标活动,实施技术改造
  重点用能单位在编制规划和能源审计基础上,认真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在对标过程中,要有措施、有方案逐步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使本单位逐步达到国内外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每年制订节能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计划,并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今年要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编报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开展节能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做好培训工作。组织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设备操作等岗位人员参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岗位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6、加强节能宣传,表彰和奖励先进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每年制订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
  根据本单位的节能目标,逐级考核节能业绩,重点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联系人:上海市经委节能环保处 陈 清 23112707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华蕴芳 63122912
  陶坚刚 63122155 13651897405
  taojg@secse.cn

  附件:
  1、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略)
  2、节能技改项目(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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