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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和建筑从业人员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八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开办食堂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制作、储藏应分区设置,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20公分,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20公分的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应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五)墙壁应当使用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六)地面应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七)应当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废物的设施;

  (八)制作间的炊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从业人员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十二条 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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