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和方式
(一)配置范围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过程中所形成和衍生的资源。下列教育系统的公共资源应进行市场化配置:
1、教育考试中属于收费的查分信息服务项目,例如高考、中考收费查分信息服务等;
2、教学仪器设备、科研设备、电教设备、办公设备、图书教材、实验用品、药品、学生学习用品、校服(含学生军训服装)等物资采购;
3、对外承包经营的食堂、店面、宾馆(招待所)、交通工具等服务设备设施;
4、对外实行社会企业化管理的绿化、物业管理等项目;
5、校方责任保险;
6、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
7、经营性资产的租赁、承包等;
8、教育系统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教育系统的基建和基建修缮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闲置资产的处置(出售、转让)以及教育系统土地使用权转为商业用途的项目,其市场化配置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配置方式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经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和特点,通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审批,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三)收益处置
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单位财务,按财政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步骤
(一)科学规划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所列举的配置范围,认真摸清底数,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规划,明确市场化运作项目及其运作方式、措施、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等事项。要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扎实做好市场化配置工作。